动态:网购怪味豆后遭隐私泄露?杭互法院: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2023-04-26 12:08:25来源:南方都市报

网购怪味豆后遭网络诈骗,可以判断为网络平台泄露消费者隐私吗?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个人信息处理者安全保障义务案件,首次通过“行为规制”加“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对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处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判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告薛某诉称,其通过某网购平台购买零食“怪味豆”,并按平台要求填写了个人收件信息,两天后接到境外诈骗电话,且对方掌握的收货昵称、订单内容等信息与薛某所填信息完全相同。薛某认为,平台经营者泄漏其个人信息,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因此对该平台所属网络公司提起诉讼。

被告某网络公司则辩称,薛某主张的涉案信息与交易订单信息存在较大差异,而与薛某举证的快递面单所示信息高度吻合,因快递面单致使案外人获取涉案信息的可能性更高。被告表示,平台已采取多项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履行了必要的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存在违规处理薛某个人信息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是否具有过错,应从其是否违反“行为规制”,即违反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消极义务,以及是否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两个方面进行判定。

本案被告能够证明其采取了与案涉处理行为相关联的个人信息保护必要合规措施,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能够证明其案涉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具有合法性基础,没有违反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法律规范;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人在特定情形下(与具体信息处理行为直接相关联的)所应尽到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此外,薛某虽提交初步证据表明,由某网络公司对外泄露其收货昵称、购买物品快递单号、支付宝账号等案涉个人信息具有高度可能性,但通过分析某网络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可以推翻前述高度可能性。

首先,诈骗团队掌握的是使用薛某预留号码在支付宝APP搜获后便可了解到的账号昵称等信息,并未掌握订单创建时间、交易金额、订单号等未体现在快递面单上的信息,可以推断信息泄露可能在快递线下投递环节发生。

其次,后台系统日志显示,平台商家除通过物流平台打印过有配送信息的纸质快递面单之外,未在后台查看过脱敏的案涉订单信息和配送信息,也没有对订单信息和配送信息进行过导出下载,在线上环节造成薛某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并不高于线下配送环节。

因此,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某网络公司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

总体来看,本次审理明确了《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过错推定标准,解决了处理行为期待可能问题以及个人信息权益中承载的人格尊严保护问题。

采写:实习生朱梓函 南都记者黄慧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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